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33號
CTDM,113,簡附民,33,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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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包舒云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

被 告 高翌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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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