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2號
CTDM,113,簡,9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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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一一三年度審易字第十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謝志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 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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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