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834號
CTDM,113,簡,83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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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立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1
號、第1185號、第1186號、第1497號、第2483號、第2592號、第
2838號、第2873號、第2886號、第3911號、第4232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適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8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宮立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宮立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地點,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所管領之各該商品得手。
二、被告宮立瑋於本院訊問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羿卜、徐佳琪陳子晴劉庭均陳淑婷 ,證人即被害人何偉慈蔡家豪陳昱龍鄭盛方,證人劉 尚和、莊詠超於警詢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 相關證據」欄所示各該書物證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
(二)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竊 取同一告訴人所管領之物品,依一般社會通念,既難強行分 論,自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 一個竊盜罪即足。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犯之竊盜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部分
 1.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 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 又揆諸該條所示之10款事由,其中第4、5、6、10款所列犯 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屬



一般情狀的行為人屬性事由(或稱一般情狀事由);其他各 款則屬與犯罪行為情節有關之行為屬性事由(或稱犯情事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此核與學理通說上所稱之「相對應報刑」概念相符。是法院 於刑罰之酌定時,應先以犯情事由衡量行為人犯行之非難程 度後,再就行為人屬性相關事由,考量其生活歷程或犯後態 度、社會復歸等刑事政策考量,以期使罪責相符,並使刑罰 得以適度反映於行為人之生活歷程及將來之社會復歸,方屬 妥適。
 2.首就犯情相關事由而言,被告於本案所竊取之物品均為食物 或低價之酒類,且被告於竊取上開物品後,多立即將上開物 品飲用或食用完畢,此有卷附遭竊物品之照片可參,依上情 以觀,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動機,應僅係為單純充飢或滿足 自身飲酒慾望,且被告所竊取之物品價值均僅為新臺幣(下 同)數十至數百元之譜,價值低廉,所生損害亦非甚鉅,再 分別衡酌被告竊取本案各該物品之動機、種類及價值,酌定 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竊盜犯行之行為責任。
 3.再就行為人責任以言,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因多起竊盜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參 ,堪認被告竊習難改,品行非佳,又被告雖於本院訊問中終 能坦認全部犯行,惟迄未賠償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分毫,犯 後態度難認良好,然自卷附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資料以觀,可 見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因身心狀況不佳而路倒經通報送醫 ,而被告之家庭亦對被告欠缺經濟上及關係上之支持(涉及 被告隱私,均不載明於判決,詳本院卷內資料),則欠缺家 庭及社會支援系統之被告,處於身心狀況極度不佳之狀態下 而為本案犯行,即不宜再予重刑苛待,綜合考量以上犯情及 行為人屬性之相關事由,本院認對被告本案歷次犯行,均以 低度之罰金刑對之評價為適當,爰對被告本案12次竊盜犯行 ,分別量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基 準。
 4.檢察官雖以: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 物,即再犯本次竊盜犯行,顯對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對 社會治安財產安全危害甚鉅,屢經查獲後均未能遏止其再犯 之行為,建請本院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然於現行相對應報 刑之量刑框架而言,刑之量定應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再於行 為責任之框架內,輔以行為人情狀進行調整,而不宜僅憑特 定之行為人情狀,即遽予量處重刑,否則將使刑責無法妥適 反映行為責任之輕重,而使罪刑失衡,致與罪刑相當原則相 違,且刑法第57條對於行為人情狀之量刑因子,既已明定法



院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 之態度妥為量刑,其立法宗旨即在於誡命法院於量刑時,應 綜合考量行為人過往之生活經歷,對其人格之整體進行量刑 之評價,而非僅著重於特定不利於行為人之片段或面向進行 審酌,檢察官僅以被告有多次相類前案,而未綜合考量被告 身處之客觀環境、犯案當下之身心狀況等相關情狀,即遽予 請求本院對被告從重量刑,此部分所請尚與法未合,而難執 為對被告量刑之評價基準,附此說明。
 5.另審酌被告本案所犯12次竊盜罪,其所侵害之財產權益雖屬 有別,然均係為充飢或滿足飲酒慾望所為,其行為目的均與 個人生存基本需求或飲酒慾求相關,且歷次行為時間或為同 日所為,或僅相隔1日或數日,時間亦屬密接,其歷次犯行 之罪質、手段亦高度近似,足認其上開犯行之非難評價應有 高度重合,而應予較高度之折讓,並綜合考量數罪併罰之恤 刑目的及被告之受刑能力、將來社會復歸等相關刑事政策等 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如主 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竊得之海尼根綠色啤酒(700毫升裝)1 瓶;於附表二編號4所竊得之百吉巧克力雪糕2支、紅標料理 米酒1瓶(其中1瓶已發還,詳後述)、鮪魚糖心蛋三明治1個 、海尼根啤酒2瓶、雞肉蛋白棒1支、統一大布丁1個;於 附表二編號5所竊得之海尼根啤酒2瓶;於附表二編號6所竊 得之玉山特級參茸藥酒1瓶;於附表二編號11所竊得之米酒1 瓶;於附表二編號12所竊得之草莓麵包2個、米酒1瓶等物, 均未扣案,復未合法發還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爰依刑法第 38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4、5、6、11、12所 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 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 家所有。」可知,沒收客體應為沒收標的之「原物」,始有 移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給國家可言。倘法院審理結果已可判 斷無從原物沒收,實無贅為「沒收」宣告之必要,應逕行追 徵其價額。是若法院已於判決理由內認定原物業因混同或其 他原因而不能沒收時,得逕予諭知追徵其價額。查被告於附 表二編號2所竊得之府城鹽水風味意麵1盒;於附表二編號3 所竊得之沙茶豬肉炒麵1碗;於附表二編號7所竊得之科學麵 (香辣風味)1包,均已經被告食用完畢等節,有各該扣案 物照片在卷可參,無由對其原物進行沒收,揆諸前揭說明,



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3、 7所示主文項下,逕予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竊得之海尼根綠色啤酒1瓶(500毫升裝 );於附表二編號4所竊得之紅標料理米酒1瓶;於附表二編 號8所竊得之如記食品信州風味味噌煮1碗;於附表二編號10 所竊得之高粱酒1瓶,均已合法發還於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 ,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9所竊得之紅 標純米酒1瓶,雖未發還於告訴人劉庭均,然被告於警詢中 業已給付該米酒之價款予告訴人劉庭均,並經告訴人劉庭均 受領等節,業據告訴人劉庭均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參,是被告既已賠償相當於其所竊取之 物之金額,如再對被告宣告沒收上開所得,應屬過苛,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量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犯罪事實及主文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海尼根綠色啤酒壹瓶(柒佰毫升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柒拾玖元追徵之。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柒拾伍元追徵之。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百吉巧克力雪糕貳支、紅標料理米酒壹瓶、鮪魚糖心蛋三明治壹個、海尼根啤酒貳瓶、雞肉蛋白棒壹支、統一大布丁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海尼根啤酒貳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玉山特級參茸藥酒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拾元追徵之。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米酒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宮立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米酒壹瓶、草莓麵包貳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宮立瑋竊盜犯行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告訴人 竊得物品 價值 (新臺幣) 相關證據 1 112年12月26日2時1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四季春門市 告訴人王羿海尼根綠色啤酒(700毫升裝)1瓶 95元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 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⑶統一超商四季春門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 ⑷扣案物照片1張 海尼根綠色啤酒(500毫升裝)1瓶 69元 2 112年12月26日19時57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森之丘門市 被害人何偉慈 府城鹽水風味意麵1盒 79元 ⑴統一超商森之丘門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 ⑵扣案物照片1張 3 112年12月27日17時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屏信店 告訴人徐佳琪 沙茶豬肉炒麵1碗 75元 ⑴全家超商屏信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圖6張 ⑵扣案物照片2張 4 113年1月3日4時6分至5時6分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翠屏店 告訴人統一超商翠屏門市(眾恆企業行) 百吉巧克力雪糕2支 50元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 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⑶統一超商翠屏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16張 ⑷損失清單1張   紅標料理米酒2瓶 54元 鮪魚糖心蛋三明治1個 49元 海尼根啤酒2瓶 138元 雞肉蛋白棒1支 45元 統一大布丁1個 20元 5 113年1月8日22時5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常德門市 告訴人陳子晴 海尼根啤酒2瓶 138元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⑶萊爾富常德門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 ⑷現場及查獲照片3張 ⑸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6 112年12月21日14時2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814生鮮超市大社店 被害人蔡家豪 玉山特級參茸藥酒1瓶 150元 ⑴814生鮮超市大社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 7 113年1月21日21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萬達門市 告訴人統一超商萬達門市 科學麵(香辣風味)1包 10元 ⑴統一超商萬達門市現場照片3張 8 113年1月24日19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藍昌門市 被害人陳昱龍 如記食品信州風味味噌煮1碗 59元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 ⑵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⑶統一超商藍昌門市現場照片6張 9 112年12月7日2時5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號小北百貨 告訴人劉庭均 紅標純米酒1瓶 45元 ⑴監視器影像2張 ⑵查獲照片4張 10 112年12月30日13時5分許(公訴意旨誤載為同日13時)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橋頭鳳凰店 被害人鄭盛方 高粱酒1瓶 185元 ⑴監視器影像8張 ⑵查獲及現場照片4張 11 112年12月24日14時4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鳳雄門市 告訴人陳淑婷 米酒1瓶 27元 ⑴監視器影像1張 ⑵查獲及現場照片1張 12 112年12月24日16時2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旗鳳門市 告訴人統一超商旗鳳門市 草莓麵包2個 60元 ⑴監視器影像4張 ⑵查獲及現場照片1張 米酒1瓶 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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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