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堂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堂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為零點伍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曾堂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0度毒聲字第3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 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執行完畢後釋放,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暨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及其持有未施用完畢之第二級毒品,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 本案施用毒品之罪,無戒毒悔改之意,實應嚴予非難;惟念 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 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審酌被告坦承 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兼參以其受觀察勒戒後有2度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觀察、勒戒猶未能堅決戒除毒癮,應 予相當程度刑罰促其戒治;復衡酌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
程度、從事鐵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 重0.54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86 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及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 諭知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
被 告 曾堂恩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堂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於民國 111年1月3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於 同年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次觀察、勒戒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1月19日18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居處,以火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曾堂恩因他案遭通 緝,為警於同年月22日19時42分許,在上址居處前執行逮捕 ,因附帶搜索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0.76公克),又經警於同日20時2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 體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堂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含照片)、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 字第81865號)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5 44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蘇 烱 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