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20號
CTDM,113,簡,22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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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宗明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7行「涼香 水2罐」更正為「男性愛迪達品味透涼香水2罐」;(三)第2 行「可思鮑魚罐3罐」更正為「樂可思智利鮑罐3罐」;證據 並所犯法條一、證據(3)「贓物認領保管單」更正為「贓 物代保管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古宗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被 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 認。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行竊,顯然缺乏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 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 品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僅將如附件犯罪事實一 (三)所示犯行所竊得之財物返還於告訴人,至其餘犯行所竊 得之物均尚未返還告訴人,亦未適當賠償,是其犯罪所生之 損害尚未完全獲得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時 間相近、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 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竊得之男性銀寶善存 2罐、女性銀寶善存2罐、男性愛迪達卓越自信香水5罐、男 性愛迪達典藏魅力香水1罐、男性愛迪達品味透涼香水2罐、 三多葉黃蝦紅素軟膠囊12盒、三多葉黃素100顆4盒、三多葉 黃素50顆3盒,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經扣案,亦未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罪名項 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二)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竊得之美吾髮染髮霜8盒 、樂可思智利鮑罐3罐、三多葉黃素4盒、葉黃蝦紅素軟膠囊 2盒,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代理人 張康儀,此有贓物認領代保管單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三)前開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 古宗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男性銀寶善存貳罐、女性銀寶善存貳罐、男性愛迪達卓越自信香水伍罐、男性愛迪達典藏魅力香水壹罐、男性愛迪達品味透涼香水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 古宗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三多葉黃蝦紅素軟膠囊拾貳盒、三多葉黃素100顆肆盒、三多葉黃素50顆參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 古宗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117號
  被   告 古宗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5月9日9時30分許,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楠 分公司(下稱家福公司)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 0號「家樂福新楠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男性銀寶 善存2罐(價值新臺幣[下同]1898元)、女性銀寶善存2罐 (價值1898元)、男性愛迪達卓越自信香水5罐(價值174 5元)、男性愛迪達典藏魅力香水1罐(價值349元)、涼 香水2罐,得手後據為己有,未提出結帳即行離去。(二)於112年9月21日9時53分許,在上開商店內,徒手竊取陳 列架上之三多葉黃蝦紅素軟膠囊12盒(共計價值8628元) 、三多葉黃素100顆4盒(共計價值2568元)、三多葉黃素 50顆3盒(共計價值1197元),得手後據為己有,未提出 結帳即行離去。
(三)於112年10月2日9時8分許,在上開商店內,徒手竊取陳列 架上之美吾髮染髮霜8盒(共計價值1080元)、可思鮑魚 罐3罐(共計價值2004元)、三多葉黃素4盒(共計價值25 68元)、葉黃蝦紅素軟膠囊2盒(共計價值1438元,均已 發還),得手後據為己有而欲離去之際,為店員發現予以 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調閱監視器影像資料,始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委由張康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古宗明自承當時竊取前開物品之事實,(2 )告訴代理人張康儀之指述,(3)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押物照片,(4)損失記錄表、 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擷圖等資料,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古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 被告前後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 被告竊盜取得之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 之物品,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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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