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智訴字,113年度,1號
CTDM,113,審智訴,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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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旗財


謝新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862號、112年度偵字第25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旗財謝新義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於 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 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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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