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32號
CTDM,113,審易,23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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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俊彥



許庭芳



蔡佩洋


陳家卉


林逸樺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賴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25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俊彥許庭芳、蔡佩 洋、陳家卉林逸樺與被告賴柏翰、告訴人黃子昀均係同學 關係,而被告賴柏翰與告訴人黃子昀為男女朋友。被告羅俊 彥、許庭芳蔡佩洋陳家卉林逸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 某時起,因細故與被告賴柏翰、告訴人黃子昀發生爭執,詎 被告羅俊彥許庭芳蔡佩洋陳家卉林逸樺賴柏翰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等共同創立、在特定多數人所共



見聞之之「Aka大鬧台中三天兩夜」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內 ,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附表「對象」欄所示之人,足 生損害於被告賴柏翰蔡佩洋與告訴人黃子昀之名譽及社會 評價。因認被告6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6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6 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賴柏翰蔡佩洋及 告訴人黃子昀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3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表
編號 姓名(暱稱) 內容 對象 1 羅俊彥(羅俊彥) 「十分中是趕著去打炮?你要不要割掉當女生、到底誰是乞丐、以後還是跟狗玩就好、你就去養你的小女友吧」 賴柏翰 2 許庭芳(飛泥) 「Coach又在炫耀、俗辣、另一隻怎麼不出來吵、至少比一直跟男友拿錢好吧、拜金女在床上安心睡」、「嗆到你家拜金女 曾經的麻古 PT賴柏翰 黃子昀 3 蔡佩洋(孔安羊) 「有多可憐乾你娘可憐子昀考心理學作弊...操你媽、還是在打炮賴柏翰 黃子昀 4 陳家卉(家卉) 「真的 你也很可憐欸、好可憐要嗆別人結果都在嗆自己女朋友、作弊情侶」 賴柏翰 黃子昀 5 林逸樺(逸樺) 「不是乞丐錢轉過去了嗎」 賴柏翰 6 賴柏翰乞丐乞丐」、「我覺得你們都可憐」、「你也很可憐蔡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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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