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3號
CTDM,113,單禁沒,33,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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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毛重柒點伍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人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處分期間為民國112年2月21日至113 年2月20日,其後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處遇報告書存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於查獲時經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卷,下稱偵2629號卷,第1 9至21頁)。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抽樣檢 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2629號卷第127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 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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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