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11號
CTDM,113,交簡附民,11,202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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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鄭怡妏
被 告 鄭文芳
翔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旺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文芳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怡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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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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