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莊學浤
被 告 朱榮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63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榮豐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莊學浤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