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39號
CTDM,112,智簡,3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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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5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熏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郭家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自臺中市之某不詳之夾娃娃 機業者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外觀類似任天堂Game Boy 的遊戲機共15台(含「SH-208」、「X7M」,下合稱本案遊 戲機),然郭家熏明知本案遊戲機所搭載之如附表二、三所 示之遊戲軟體侵害係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 享有遊戲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電磁紀錄重製物,非經著作財產 權人即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且本案遊戲機內之程式所呈現之如附表四所示 之商標,均係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 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且均指定使用於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程 式,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 得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開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基於意圖散布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公 開陳列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28日為警查 獲時止,在其所經營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愛翻牆 娃娃屋」之夾娃娃機店內,將本案遊戲機放置於夾娃娃機內 ,並供消費者以每次新臺幣(下同)10元之代價,以機台內 之機械手臂夾取本案遊戲機,或是由消費者支付800元之夾 取費用後,保證消費者得以取得本案遊戲機之保證夾取方式 ,以此方式公開陳列本案遊戲機。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家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夾娃娃機店及本案遊戲機之翻 拍照片、鑑定人徐宏昇律師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所附之本 案遊戲機畫面截圖、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扣



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明知本案遊戲機內 含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 應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意圖販 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又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 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 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上開期間,在前揭機台內公開陳列前開侵害告 訴人任天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品,為單一陳列 行為之延續,應均屬單純一罪,而各論以一個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即足。被告以單一陳列本案遊戲機之行為,同 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 作財產權重製物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遊戲程式之開發需由專業團 隊(包含美工設計、動畫設計、作詞、作曲)耗費多年研發 始能完成,而商標有辨識商品之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私利,竟意圖散 布、販賣而陳列前開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品及仿 冒告訴人商標之商品,對告訴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 混淆消費者對於商標之認知,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影響我 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 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無前科之品行、其 犯後坦認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詳後述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慎 ,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且已悉數給付和解款項,此有告訴人112年9 月11日、113年2月20日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是本院綜合



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本案遊戲機15台,均係仿冒商 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而被告雖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 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然仍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附表 一編號1至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宣告沒收之。
(二)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以190元之對價,向被告購入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鑑定意見書在卷 可佐(見警卷第33頁),此部分雖因警員無買受之真意而不 該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前開對價仍屬被告本案之犯罪 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或 追徵。然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賠償1萬元以上之和解款項予告訴人,此有上揭告訴人113年 2月20日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則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顯已高 於其本案犯罪之所得,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 1台 警方採證物 2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 14台

附表二:本案侵害程式著作權之遊戲程式一覽表(「SH-208」部分)
編號 程式名稱 1 Super Mario Bros. 2 Super Mario Bros. 3 3 Mario Bros. 4 Soccer 5 Dr. Mario 6 Baseball 7 4 Nin Uchi Mahjong 8 Mahjong 9 Balloon Fight 10 Devil World 11 Pinball 12 Donkey Kong 13 Donkey Kong JR. 14 Donkey Kong 3 15 Clu Clu Land 16 Excite bike 17 F1 Race 18 Ice Climber 19 Golf 20 Gomoku Narabe Renju 21 Tennis 22 Popeye 23 Volleyball 24 Urban Champion 25 Mach Rider 附表三:本案侵害程式著作權之遊戲程式一覽表(「X7M」部分)
編號 程式名稱 1 Super Mario Bros. 2 Super Mario Bros. 3 3 Dr.Mario 4 Gomoku Narabe Renju 5 4 Nin Uchi Mahjong 6 Mahjong 7 Ice Climber 8 Donkey Kong 9 Donkey Kong JR. 10 Donkey Kong 3 11 10-Yard Fight 12 Balloon Fight 13 Baseball 14 Clu Clu Land 15 Devil World 16 Donkey Kong JR. Math 17 Excite bike 18 F1 Race 19 Golf 20 Mario Bros. 21 Pinball 22 Popeye 23 Popeye no Eigo Asobi 24 Tennis 25 Urban Champion 附表四:本案遭侵害商標一覽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MARIO 00000000 2 瑪琍MARIO (聲請意旨漏未記載,爰予補充) 00000000 3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4 SUPER MARIO 00000000 5 MARIO BROS. 00000000 6 DEVIL World 00000000 7 DONKEYKONG 00000000 8 ICE CLIMBER 00000000 9 EXCITEBIKE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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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