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14號
CTDM,111,訴,414,202403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錦宗



指定辯護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蔡政哲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錦宗、蔡政哲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