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87號
TYDV,113,除,8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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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高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榮華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 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催字 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10月24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 9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92號卷及本院卷附 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高榮華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張 7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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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