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70號
TYDV,113,除,7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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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泰旻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昌森


訴訟代理人 古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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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旻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