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0號
TYDV,113,除,50,202403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吳國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彭月榮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彭月榮之繼承人,所遺失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卷宗、網站公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