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8號
TYDV,113,金,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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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 楊盈蓁


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何子豪律師
被 告 陳建禾

胡芳綺

簡悌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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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