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4號
TYDV,113,訴,294,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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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徐漢添
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
徐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公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42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4,1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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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