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4號
TYDV,113,訴,214,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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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邱漢城城義工程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與原告簽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09年8月13日至11 4年8月13日,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利率引用指標,於109年8月13 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加計0.655%、於110年3月28日至114 年8月13日加計1.955%機動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 ,被告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則改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 利率(於本件為年利率2.82%)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 利息(即按年利率5.82%計付),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至112年11月13日後即未依約還 款,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1萬9,696元。(二)被告另於110年9月15日與原告簽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8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9月17日至115年9月17日,中 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利率引用指標,加計2 .155%機動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被告應立即清 償,如有遲延,則改按前揭利率計息(於本件為年利率1. 595%)加年息2.155%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即按年利率3.



75%計付),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繳納至112年8月17日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債務視同 全部到期,尚有本金50萬9,204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 狀爭執。
四、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 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前開原因事實,並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 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加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其請求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第78條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應由 被告負擔,並諭知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1萬9,696元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50萬9,204元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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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