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號
TYDV,113,補,48,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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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段莅容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原 告 黃顯淑

張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惠霞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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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