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繆慶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章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金錢或為其他
行為?如為金錢,應明確記載金額,如為行為,應具體記載
行為內容)。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起訴之法律依據及完整事實經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