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呂財寶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陳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821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00元×1652.95平方公尺×原告應
有部分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