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2號
TYDV,113,補,222,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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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呈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鉅能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6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9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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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鉅能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