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明益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婷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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