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0號
TYDV,113,補,170,202403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鄭珽方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慈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