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2號
TYDV,113,補,14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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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顏奕青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志民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0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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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