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4號
TYDV,113,補,11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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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黃彥凱
被 告 李木永
李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而依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
原告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194,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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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