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34號
TYDV,113,聲,34,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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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2號林家豪黃傳耀等人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2號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黃傳耀之繼承人即 黃兆揚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系爭事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 人為執行黃兆揚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即系爭事件分割標的,實 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事件當事人黃兆揚即黃傳耀之承 受訴訟人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2688 號債權憑證為證。然聲請人縱為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 與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亦僅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不足 以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所 規定之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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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