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68號
TYDV,113,簡上,6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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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管柏維

反訴被告即
被上訴人 范聖昌聖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即被上訴人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未據反訴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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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