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關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主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利率上限,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6%
(1元÷100=0.01×365=3.65)。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非本票裁定得請求事項)。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