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新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或有向本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解調解?
三、聲請人與臺灣中小企業會行間之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特別條 款內容為何?
四、何以須協扶養配偶岑秀麗?岑秀麗何以無法自行工作?岑秀 麗是否仍在我國境內?
五、聲請人之子黃康泰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至今未歸,且黃康 泰已成年,何以須扶養黃康泰?
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岑秀麗、聲請人子黃康泰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 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至銀行公會網站下載「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 行公會提出申請,並將申請結果提出本院。另請提出自111 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 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 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九、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十、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