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4號
TYDV,113,消債更,84,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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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得愷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一、請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自民國110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 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 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110年10月起 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 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 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 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
八、聲請人陳稱目前每月收入為5萬元,卻支出5萬7,000元(含 扶養費)之數額,長期入不敷出,顯不合理。請說明是否有 受他人扶養或親友資助之情形?或者支出部分有他人分擔之 情形?又每月資助金額為何?各支出部分請逐項說明(如: 寄居他人而無房租支出,或水電分擔等等情形),並請提出 相關證據說明上開財產收支狀況。又每月入不敷出,又如何 負擔本件更生方案?併請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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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