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仕傑即李清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該租賃房屋係由幾人共同居 住?同住者是否有分擔租賃費用?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父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 明)?
三、請分別至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網站下載「銀 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 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提出申請,並將申請結果 提出本院。另請提出自111年3月12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 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 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
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五、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