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2號
TYDV,113,法,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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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嘉政
代 理 人 蔡靜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 決議將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 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 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相對人第10屆董事監察 人名冊及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參,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 關係人。相對人董事、監察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召開第10 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時,因捐助章程第10條關於各 屆監察人改聘時點之規定未盡明確,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 之事實,則有內政部函文及上開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可憑。本院審酌該條文涉及相對人之監察人任 期及改選方式,屬於重要管理方法之範疇,且其修正係將上 開事項予以明確化,與相對人之成立宗旨及民法、財團法人 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違背,應為准許變更之處分。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10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或五人,另置候補監察人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次屆監察人之改聘,併董事改選時一起辦理。遇有監察人缺額時,由候補監察人依次遞補,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10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或五人,另置候補監察人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次屆監察人之改聘,待董事改選後辦理。遇有監察人缺額時,由候補監察人依次遞補,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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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