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20號
TYDV,113,救,2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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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周秀梅


相 對 人 莊活力
楊梅天成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醫小上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不動產,亦無薪資所得,所以聲 請人無法籌措本件裁判費用,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 聲請裁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 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 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意旨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釋明之,未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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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