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3年度,6號
TYDV,113,拍,6,202403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雅柔桀旺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 幣2000元、提出相對人謝雅柔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桀旺 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表明本票之 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 應為「提示」)、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更正聲明為: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提出土地附表三份(土地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 本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 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 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桀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