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錦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晟岳(即高傳春之繼承人)、薛玉淇(即高
傳春之繼承人)、高秀美(即高傳春之繼承人)、高秀英(即高傳春
之繼承人)、高美英(即高傳春之繼承人)、高志宏(即高傳春之繼
承人)、高志靖(即高傳春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高傳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高傳春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0○
○○○○○○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
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高傳春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高傳春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
,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請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需表
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
簽章附正反面回執到院)。
六、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七、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
拍賣。
八、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
九、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依據為何?
十、請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十一、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5,435,442元如何計算而來?
應重新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並增列證明文件欄,同
時依各項目、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