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沐澄
兼法定代理人 戴芯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政倫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裁判費。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合計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