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鍾櫪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懷德即王天保之繼承人等通知行使權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提出被繼承人王天保之除戶謄本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3月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