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93號聲 請 人 王昱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國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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