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楊素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票號CH0000000號之本票關於其票面金額之記載,有阿拉伯數字「NT$:500,000元」及國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之記載,二者金額之記載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故請更正附表編號4票面金額,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