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84號聲 請 人 李訓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浚澍、王峻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李訓南及相對人王浚澍、王峻鴻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各張票據發票人姓名及各自請求金額,並提出正確 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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