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84號
TYDV,113,司票,584,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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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李訓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浚澍王峻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李訓南及相對人王浚澍王峻鴻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各張票據發票人姓名及各自請求金額,並提出正確
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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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