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3年度,4號
TYDV,113,司消債聲,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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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乙州
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2年。更生方案原定於112年8月之給付,延至114年9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 年1月18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裁定認可並 在同年2月17日確定在案,債務人應自同年3月起依更生方案 之內容履行,並於112年8月起提高每月還款數額。而聲請人 於113年3月14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查: ㈠聲請人就父親之扶養費用,本即在原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列載 之必要支出範圍內,可見聲請人當有扶養、照護父親身體健 康之義務,其主張其父親失智住安養院而至開銷困難等事, 雖未有提出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但衡諸債務人父親之年齡 ,並考量一般社會常情,在至親年齡增長漸老之情況下,縱 未有罹患重大疾病,亦難想像其生活能完全不受影響,故此 部分雖未有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證明,但仍在容許採信之範圍 內。
 ㈡再觀更生程序之設立目的,本即在於使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 ,能透過盡力清償之方式以清償其債務,使陷入困頓之經濟 狀態重獲新生,且透過更生方案之履行,亦能使債權人等獲 有較清算程序為多之清償結果,此種能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 贏之制度,在消債條例中關於延長履行期間已有不得逾2年 之限制下,不妨就履行期間延長與否之標準,給予較為寬鬆 之解釋,以求兼顧雙方之權益,達成公平並合理之原則。 ㈢準此,聲請人以上情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尚難認為並無理由



,故應予准許,以利更生方案之履行順遂,爰裁定如主文。 ㈣另更生方案之履行乃屬於群團性之清償,各債權人從中應按 期同受分配,核屬有合一確定必要之情形,並無僅就部分債 權人暫停或延長履行之空間,且聲請人既有前開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而致生履行困難之窘境,延長履行期間制度之設計 乃在給予債務人喘息機會,以確保更生方案能完全履行完竣 ,自難期待債務人仍有餘力可對部分債權人提出清償。為兼 顧聲請人之權益以及保障全體普通債權人能同受清償之利益 ,本件更生方案之延長履行期間,對全體債權人同生效力, 自屬當然之理,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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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