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5號
TYDV,113,司拍,55,202403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泰華(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棟(即吳
國政之繼承人)、吳國財(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
之繼承人)、吳國忠(即吳國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吳泰華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
務人吳泰華於87年1月23日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原法
定代理人已死亡)。
二、相對人吳國棟(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財(即吳國政
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忠(即吳
國政之繼承人)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
。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
聲請為公示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