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蓉蓉於民國96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4022350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㈡緣相對人張蓉蓉於民國98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54337455042396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6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12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84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260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緣相對人張蓉蓉於民國97年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469589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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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蓉蓉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71元│1785402235│07月 24日 │ │ │
│ │ │008 │起 │ │ │
├──┼───┼─────┼──────┼──────┼───────┤
│ 003│新臺幣│張蓉蓉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02 │3745504239│08月 13日 │ │ │
│ │元 │6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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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張蓉蓉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87911 │3745504239│08月 13日 │ │點九九 │
│ │元 │6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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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張蓉蓉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86514│3745504239│08月 13日 │ │點九九 │
│ │元 │6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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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張蓉蓉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729125│3745504239│08月 13日 │ │點三八 │
│ │元 │6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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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張蓉蓉 552│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73元│0000146958│08月 02日 │ │ │
│ │ │9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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