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4971號
TYDV,113,司執,3497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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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9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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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黃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就強制執行事件是 否有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就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高雄市鳳山 區」,有附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案可稽,足徵債務人 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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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