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2820號
TYDV,113,司執,32820,202403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82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林建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李少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少恩對第三人國軍臺北財務組 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 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