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00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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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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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月、謝國川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對已於112年12月19日死亡之
債務人陳美月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
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
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
以駁回。揆之前開說明,尚無不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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