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9100號
TYDV,113,司執,2910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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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00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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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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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月謝國川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對已於112年12月19日死亡之 債務人陳美月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 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 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 以駁回。揆之前開說明,尚無不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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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