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90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游采樺
蔡宗田即松德建材行(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5年度執字第104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
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
人游采樺之勞健保投保、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資料後,
就債務人等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游采樺現對
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淡溝郵局有存款債權可
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是本
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中市北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又,本件債務人蔡宗田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死亡,此有債
務人蔡宗田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表在卷可查,是債權
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應由管轄法院依法為准駁之裁
定,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