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3798號
TYDV,113,司執,2379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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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7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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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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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郁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小字第1005號民 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 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 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香 港得勝養生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 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 為臺北市中正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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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養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