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62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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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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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甘珈溶即甘錚玲即甘彩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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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台中健行路郵局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臺中市,
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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